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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直轄市、縣(市)爆竹煙火自治法令
各直轄市、縣(市)爆竹煙火自治法令

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於國內工廠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,需通過「型式認可」及「個別認可」之認可程序,經驗證其形狀、構造、材質、成份、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,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,始得於市面上販售。 

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.5公分、寬度1.5公分之格式,採金屬油墨雕刻凹版印刷,觸摸時有凹凸立體感,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,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,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,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。

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全面實施後,除可使消防人員易於判別取締非法販賣外,更提供消費者於購買時簡易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,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銷售管道,另施放爆竹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,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標明製造商商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使用說明,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,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要求使用安全引線、禁用危險藥劑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,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保障安全,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

(一)請依使用說明施放。
(二)施放時選擇空曠處所。
(三)不可對人、建築物及易燃物施放。
(四)12歲以下兒童禁止施放摔炮類、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
(五)12歲以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應由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陪同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(六)施放飛行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固定妥當後,再垂直對空發射。
(七)不可同時大量施放,避免引起意外事故。
(八)勿於深夜等寧靜時段施放,以免產生噪音擾人作息。
(九)施放後,以水澆熄並待其冷卻後,丟棄至垃圾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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